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“代同事值班”的状态,但认为袁伍常“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”,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,并不符合在“工作时间”和“工作岗位”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。家属上诉后,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,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“代同事值班”的事实证据不足。
没有,我们到现在半个字都没有收到,我连他们长什么样都不知道。按道理讲,出了这种事,无论如何,他的家属都应该表达出歉意,是否接受是我们的事,但他们连这个态度都没有,我真的看不出他们有认错的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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